合计罚没近5000万元!我乐家居股东终因违规减持被重罚!证监会:让敢于违法者付出沉痛代价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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合计罚没近5000万元!我乐家居股东终因违规减持被重罚!证监会:让敢于违法者付出沉痛代价
2023-09-15 23:30:00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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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我乐家居的股东终因违规减持付出巨大代价!证监会官网9月15日通报我乐家居的股东违规减持股票案调查进展,证监会拟依法没收于范易及其一致行动人违法所得1653万元,并从严处以3295万元罚款(注:两者合计为4948万元)。
  上交所当日也就此下发纪律处分决定书,指出其市场影响极其恶劣,并对相关主体予以公开谴责或通报批评。
  9月15日晚间,我乐家居(603326)我乐家居(603326)披露关于股东收到江苏证监局《行政处罚事先告知书》的公告。江苏证监局拟决定:对相关责任人以及机构责令改正,给予警告,没收违法所得1653.49万元,并处罚款3295万元。
  ▍证监会:让敢于违法者受到应有惩罚、付出沉痛代价
  证监会公告称,近日,按照党中央、国务院关于依法从严打击证券违法活动的总体要求,证监会对“我乐家居”大股东于范易及其一致行动人违规减持股票行为立案调查,迅速查明违法事实,从重从快追究行政法律责任,并向相关当事人送达了《行政处罚事先告知书》。
  上市公司大股东、董监高违规减持股票,破坏市场诚信基础,扰乱正常交易秩序,损害广大中小股民利益,始终是证监会监管执法重点。近期,证监会进一步规范股份减持行为,引导上市公司大股东、实际控制人等主体共同维护健康市场生态。于范易及其一致行动人无视法律法规和监管要求,公然违规减持本公司股票,性质严重、影响恶劣,应予严惩。
  经查,2021年,于范易及其一致行动人通过二级市场买入“我乐家居”股票达到5%时,未按规定履行信息披露义务,被证监会出具警示函。本次违规减持发生前,于范易及其一致行动人合计持有“我乐家居”股票2244万余股,占公司总股本的7.11%。2023年9月5日至9月6日,于范易及其一致行动人将上述股票全部减持,未在减持比例到达5%时依法停止交易,后续违规成交金额1.07亿元,违法所得1653万元。证监会拟依法没收于范易及其一致行动人前述违法所得,并从严处以3295万元罚款。
  证监会表示,持股5%以上股东是上市公司的重要股东,对公司负有特殊责任,是公司经营发展和治理运行中的“关键少数”。新《证券法》进一步强化对股东减持行为的规范,在买入卖出、信息披露等方面规定有特别义务。我会希望上市公司大股东、实际控制人和相关高管人员等市场主体要以此案为鉴,时刻保持警醒,深刻吸取教训,忠实履行信义义务,强化诚信契约精神,增强守法合规意识,严格按照《证券法》《公司法》以及相关监管规则要求规范减持股票。
  下一步,证监会将坚决贯彻落实党中央“要活跃资本市场,提振投资者信心”的决策部署,抓紧完善关于减持股份的法规制度,进一步加大对违规减持行为的打击力度,速查速处、重罚重处,发现一起、查处一起,让敢于违法者受到应有惩罚、付出沉痛代价。
  ▍上交所:市场影响极其恶劣,对相关主体予以公开谴责或通报批评
  上交所9月15日下发的纪律处分决定书指出了我乐家居相关主体违规情况,并做出了责任认定和处分决定。
  责任认定指出,公司股东于范易及其一致行动人埃维管业、埃维创投、埃维商贸通过证券交易所的证券交易,未按规定在合计减持公司股份达到5%时及时停止交易,而是继续减持其全部剩余股份,超比例减持公司股份数量分别占公司总股本的0.0032%、1.45%、0.51%、0.15%,违规减持数量、金额巨大,情节严重。于范易、刘福娟持有埃维管业、埃维创投、埃维商贸100%股份并担任执行董事、总经理等职务,对其违规行为负有责任。上述主体的行为严重违反了《证券法》第六十三条(2019年修订),《上市公司收购管理办法》第十三条以及《上海证券交易所股票上市规则》(以下简称《股票上市规则》)第1.4条、第3.4.1条、第3.4.2条等有关规定。
  上交所称,规定期限内,责任主体回复称,对违规事实的认定无异议,承诺尽快依法依规购回超额减持的股份,如有涉及相关收益全部归公司所有,恳请予以从轻考虑。
  对于上述申辩理由,上交所认为,公司股东于范易及其一致行动人埃维管业、埃维创投、埃维商贸通过集中竞价交易减持公司股份合计达到5%后,未及时停止交易,其继续减持全部剩余股份,超比例减持公司股份数量分别占公司总股本的0.0032%、1.45%、0.51%、0.15%,违规事实清楚。相关违规减持的数量、金额巨大,情节严重,市场影响极其恶劣,其所称购回股份的相关承诺不足以有效消除违规行为产生的不良影响,不构成从轻、减轻处分的相关情形,对相关异议理由不予采纳。
  鉴于前述违规事实和情节,经上交所所纪律处分委员会审核通过,根据《股票上市规则》第13.2.3条和《上海证券交易所纪律处分和监管措施实施办法》《上海证券交易所上市公司自律监管指引第10号——纪律处分实施标准》等有关规定,作出如下纪律处分决定:对公司股东于范易及其一致行动人刘福娟、烟台埃维管业有限公司予以公开谴责,对西藏埃维创业投资有限公司、烟台埃维商贸有限公司予以通报批评。
  我乐家居:江苏证监局拟对相关股东合计罚没金额4948万元
  9月15日晚间,我乐家居(603326)披露关于股东收到江苏证监局《行政处罚事先告知书》的公告。根据当事人违法行为的事实、性质、情节与社会危害程度,江苏证监局拟决定:对相关责任人以及机构责令改正,给予警告,没收违法所得1653.49万元,并处罚款3295万元。
  我乐家居在公告中详尽介绍了事情的来龙去脉。
  公告称,公司于2023年9月7日披露了《关于股东收到中国证券监督管理委员会立案告知书的公告》,股东于范易先生及其一致行动人刘福娟女士、烟台埃维管业有限公司、西藏埃维创业投资有限公司、烟台埃维商贸有限公司因涉嫌超比例减持,被中国证监会立案调查。公司于2023年9月15日获悉前述股东已收到中国证监会江苏监管局下发的《行政处罚事先告知书》(苏证监罚字[2023]8号),相关情况公告如下:
  一、《行政处罚事先告知书》主要内容
  于范易、烟台埃维商贸有限公司、西藏埃维创业投资有限公司、烟台埃维管业有限公司:
  你们涉嫌限制期转让南京我乐家居股份有限公司(以下简称我乐家居)股票案,已由我局调查完毕,我局依法拟对你们作出行政处罚。现将我局拟对你们作出行政处罚所根据的违法事实、理由、依据及你们享有的相关权利予以告知。
  经查明,你们涉嫌违法的事实如下:
  一、于范易及其一致行动人持有“我乐家居”情况
  于范易、刘某娟系夫妻,两人直接或间接持有烟台埃维商贸有限公司(以下简称埃维商贸)、西藏埃维创业投资有限公司(以下简称埃维创业)、烟台埃维管业有限公司(以下简称埃维管业)的全部股权。于范易担任上述三家公司的执行董事兼法定代表人,刘某娟担任埃维管业的经理,埃维创业、埃维商贸的监事。根据《上市公司收购管理办法》(证监会令第166号)第八十三条的规定,于范易、刘某娟、埃维商贸、埃维创业、埃维管业互为一致行动人。此外,于范易、刘某娟、埃维商贸、埃维创业、埃维管业签署了《信息披露义务人及其一致行动人声明》,承认互为一致行动人。我乐家居2021年2月公告的《简式权益变动报告(增持)》及2023年9月公告的《简式权益变动报告书(减持)》均披露于范易、刘某娟、埃维商贸、埃维创业、埃维管业互为一致行动人。
  2019年3月12日,于范易及其一致行动人开始通过集中竞价的方式买入“我乐家居”。2021年1月27日,于范易及其一致行动人持股比例合计达到5%。截至2023年9月4日,于范易及其一致行动人合计持有“我乐家居”22,440,408股,占我乐家居总股本的7.1124%。
  二、于范易、埃维商贸、埃维创业、埃维管业涉嫌限制期转让“我乐家居”情况
  2023年9月5日至2023年9月6日10点20分,于范易及其一致行动人通过集中竞价的方式合计减持“我乐家居”22,440,408股,占我乐家居总股本的7.1124%。于范易、埃维商贸、埃维创业、埃维管业在合计减持比例达到5%时未按规定停止交易,具体情况如下:
  2023年9月5日,于范易卖出其名下2个证券账户中“我乐家居”合计2,907,912股,占总股本的0.9216%,成交价格为14.66元/股,成交金额为42,629,989.92元。
  2023年9月6日9点25分起,于范易及其一致行动人开始持续减持“我乐家居”。2023年9月6日9点51分49秒,埃维创业名下证券账户卖出“我乐家居”60,000股,该笔交易完成后,于范易及其一致行动人减持“我乐家居”的比例合计达到总股本的5.0059%。在合计减持比例达到总股本的5%以后,于范易、埃维商贸、埃维创业、埃维管业未按规定停止交易,违规减持“我乐家居”合计6,664,774股,占总股本的2.1124%,合计成交金额为107,186,238.02元。
  其中:于范易减持10,061股、占比0.0032%、金额162,283.93元;埃维商贸减持470,997股、占比0.1493%、金额7,585,420.85元;埃维创业减持1,610,543股、占比0.5105%、金额25,917,270.59元;埃维管业减持4,573,173股、占比1.4494%、金额73,521,262.65元。按照拟制成本法计算,于范易、埃维商贸、埃维创业、埃维管业的违法所得分别为25,438.29元、1,179,118.34元、4,011,357.04元、11,318.974.40元,违法所得合计16,534,888.07元。
  2023年9月8日,我乐家居披露《关于股东减持权益变动的提示性公告》及《简式权益变动报告书(减持)》,披露了于范易及其一致行动人上述减持的具体情况。
  上述违法事实,有询问笔录、微信聊天记录、证券交易流水、工商资料、公司公告等证据证明。
  我局认为,于范易及其一致行动人合计持有“我乐家居”5%以上股份,在合计减持我乐家居股份比例达到5%后,于范易、埃维管业、埃维创业、埃维商贸未按规定停止交易,该行为违反了《中华人民共和国证券法》(以下简称《证券法》)第三十六条第一款和第六十三条第二款的相关规定,构成《证券法》第一百八十六条所述限制期转让股票的违法情形。
  根据当事人违法行为的事实、性质、情节与社会危害程度,依据《证券法》第一百八十六条的规定,我局拟决定:
  对于范易、烟台埃维商贸有限公司、西藏埃维创业投资有限公司、烟台埃维管业有限公司责令改正,给予警告,没收违法所得16,534,888.07元,并处罚款3,295万元。其中:
  (一)对于范易没收违法所得25,438.29元,并处罚款5万元;
  (二)对烟台埃维商贸有限公司没收违法所得1,179,118.34元,并处罚款230万元;
  (三)对西藏埃维创业投资有限公司没收违法所得4,011,357.04元,并处罚款800万元;
  (四)对烟台埃维管业有限公司没收违法所得11,318,974.40元,并处罚款2,260万元。
  至于上述事项对公司的影响及风险提示,我乐家居在公告中称,本次案件涉及主体是于范易先生及其一致行动人,为独立财务投资人,不涉及上市公司,不会对公司正常生产经营活动产生影响。上述行政处罚将以中国证监会江苏监管局最终出具的《行政处罚决定书》结论为准。公司将持续关注上述事项后续进展,并严格按照相关法律法规及监管要求及时做好信息披露工作。
(文章来源:读创)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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